香港消防規管由六條核心法例組成,分別處理「承辦商資格」、「裝置維持與年檢」及「舊式樓宇改善」三條主線。本文按條例逐項說明適用範圍、執法程序與現行罰則,並列出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與租戶各自的責任。內容按現行條例文本、消防處與屋宇署公布資料整理;涉及個別樓宇是否屬目標樓宇,請向相關部門或我們的消防顧問核實。
一、香港消防法例框架概覽
六條核心法例
| 法例 | 規管內容 |
|---|---|
| 第 95 章《消防條例》 | 消防事務的母法,授權訂立附屬規例並賦予消防處權力。 |
| 第 95A 章《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 | 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註冊制度,註冊分第 1、2、3 級。 |
| 第 95B 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 | 擁有人須保持裝置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每 12 個月至少一次由註冊承辦商檢查;承辦商須於完成工作後 14 日內發出 FS251 並把副本送交消防處;非註冊承辦商不得在處所內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 |
| 第 502 章《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 針對訂明商業處所及指明商業建築物,要求提供或改善消防裝置及消防安全建造。 |
| 第 572 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 針對指定綜合用途建築物(商住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2002 年 7 月獲立法會通過,200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
| 第 636 章《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 | 針對目標工業建築物;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 |
技術層面另有兩份關鍵文件:消防處《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與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其 1994 年 3 月修訂本適用於第 502 章及第 572 章所規定提供或改善的消防裝置及設備),以及屋宇署《2011 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2024 年修訂版)》。
為何 1987 年 3 月 1 日是分界日期
第 572 章適用於在 1987 年 3 月 1 日或之前落成或提交建築圖則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第 636 章則適用於在該日或之前落成、或於該日或之前首次把建築圖則呈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的目標工業建築物。該日期反映當時建築消防安全標準的分界:其後興建的樓宇一般按較新標準設計,而舊樓則須透過上述專門條例逐步提升。
要留意:樓齡不是唯一判斷標準。第 502 章的「訂明商業處所」部分不以落成年份為條件,而是按商業活動類別與總樓面面積判斷。因此同一幢樓內不同處所,適用要求可能不同。
兩個執行當局的分工
- 消防處處長
- 就消防裝置或設備方面執行條例,包括審批、驗收與執法。查詢:2272 9112(樓宇改善支援中心,電郵 fsdbisc@hkfsd.gov.hk)。
- 屋宇署署長
- 就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及建造(消防安全建造)方面執行條例,例如走火通道、防火分隔與結構耐火。查詢:2626 1616。
兩署可就同一幢樓宇分別或聯合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收到指示後第一步應分辨屬哪一方範圍,否則方案與預算容易做錯。實務跟進見服務範圍實務指南:舊樓改善條例分辨。
二、第 95A 章: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三級制
消防裝置工程屬受規管行業。第 95A 章訂立承辦商註冊制度,分第 1、2、3 級(業界慣稱 RC1、RC2、RC3);而按第 95B 章,非註冊承辦商不得在任何處所內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
| 級別 | 法定工作範圍 | 常見系統 |
|---|---|---|
| 第 1 級(RC1) | 裝置、保養、修理和檢查設有電路或其他儀器以探測煙霧或火警,並會藉警報或以其他方式發出警告的消防裝置或設備(手提設備除外)。 | 火警警報系統、煙霧及熱感探測器、手動報警點、火警鐘 |
| 第 2 級(RC2) | 裝置、保養、修理和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手提設備除外),包括經設計或改造用以輸送水或其他滅火劑的喉管及配件,或不屬第 1 級所指明的其他種類電力裝置。 | 自動花灑系統、消防栓及喉轆、消防泵與穩壓泵、氣體滅火系統管道、廚房自動滅火系統、排煙系統 |
| 第 3 級(RC3) | 保養、修理和檢查手提設備。 | 手提滅火筒、滅火氈 |
常見誤傳是「第 1 級負責氣體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涉及輸送滅火劑的喉管及配件,屬第 2 級範圍;其偵測與聯動部分才涉及第 1 級。同樣,緊急照明與喉轆並非同一類裝置,應按實際裝置性質判斷級別。
委任前建議向消防處查核承辦商的註冊級別與狀況,並要求出示註冊資料。級別詳解見消防知識:RC1/RC2/RC3 分工。
三、第 95B 章:年檢、FS251 與電子化
三個法定數字
- 有效操作狀態
- 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保持該等裝置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
- 每 12 個月至少一次
- 裝置須每 12 個月至少一次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即業界所稱的消防年檢或消防設備周年檢查。
- 14 日內遞交
- 承辦商須在完成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工作後 14 日內,向委託工作的人發出 FS251 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並把副本送交消防處;未能遵守法定要求可能因違反相關法例被檢控。
手提滅火筒方面,按消防處守則,此類滅火筒應每 12 個月檢驗一次,而所有滅火筒必須在 5 年內做壓力試驗。
兩個常見誤解要糾正:一、FS251 是承辦商簽發的「證書」,不是業主填寫的「年度檢查報告」;二、滅火筒的壓力試驗年期是 5 年內,並非「5 至 10 年」。
FS251 已全面電子化
消防處「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網上遞交系統」自 2019 年 4 月 1 日運作,承辦商可在平台擬備及遞交證書、存取紀錄,並可透過上載 Excel 報表批量提交。系統升級整合後,消防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推行 FS251 電子化遞交:承辦商在系統內輸入樓宇地址、消防裝置類別、檢查結果、損壞事項及修復狀態,以「智方便」或香港郵政電子證書完成電子簽署後提交,系統會自動生成附有防偽二維碼的正式電子證書。消防處同時加強對承辦商的監管,包括把「年檢核對表」的抽查規模擴大約三倍,涵蓋約五成活躍承辦商。
對業主與管理方而言,這代表紀錄即時入檔、逾期更易被識別,而電子證書可憑二維碼核驗真偽。完整流程與執修安排見消防系統保養及年檢及消防工程服務:保養、年檢及執修。
四、第 502 章:商業處所消防安全
適用範圍
訂明商業處所
一般指總樓面面積超逾 230 平方米,並用作指定商業活動的處所,包括:銀行業務(商人銀行除外)、場外投注、設有保安區的珠寶或金飾業務、超級市場、特大超級市場或百貨公司,以及商場。
指明商業建築物
指按條例界定的商業建築物(用作辦公室、業務、貿易或娛樂等用途的舊式商業樓宇)。個別樓宇是否屬目標樓宇,應向消防處或屋宇署核實。
常見須提供或改善的項目
消防裝置及設備
- 自動噴水系統(花灑系統)。
- 機械通風系統的自動停止設施。
- 消防栓及喉轆系統。
- 手控火警警鐘。
- 手提滅火筒。
- 緊急照明系統及出口指示。
消防安全建造
- 提供足夠走火通道,便於使用者逃生。
- 提供足夠通道,利便消防人員進入進行滅火及救援。
- 提供防火措施阻止火勢及煙霧擴散(例如防火門、防火分隔)。
- 確保建築物的結構耐火完整性。
執法程序
- 巡查:消防處與屋宇署巡查目標處所或建築物。
- 發出指示:向擁有人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列明須改善項目與期限。
- 申請命令:若未遵從,執行當局可向裁判法院申請符合消防安全令或改善消防安全令。
- 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嚴重情況下可申請限制使用令或禁止令,限制或禁止佔用有關處所。
條例與工程安排的對應見服務範圍:舊式樓宇消防改善。
五、第 572 章: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
生效與適用範圍
條例於 1998 年進行公眾諮詢,2002 年 7 月獲立法會通過,並自200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適用於在 1987 年 3 月 1 日前落成或提交建築圖則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商住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實施大致分兩期:先巡查受條例監管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其後推展至住用建築物。個別樓宇是否屬目標樓宇,應向消防處或屋宇署查核。
常見改善項目
公用部分的消防裝置
- 消防喉轆系統。
- 手控火警警報系統。
- 緊急照明。
- 出口指示。
- 手提滅火筒。
消防安全建造
- 防火門(樓梯間、天台門等)並維持自行關閉功能。
- 走火通道與樓梯保持暢通。
- 防火分隔與結構耐火改善。
罰則已提高(重要更新)
第 572 章的罰則經修訂後已顯著提高,這是很多舊資料仍未更新的一點:
- 擁有人或佔用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一經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最高 100,000 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 10,000 元(修訂前為第 4 級罰款 25,000 元及每日 2,500 元)。
- 沒有遵從符合消防安全令:可處罰款 200,000 元,並可就該命令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 20,000 元。
- 無合理辯解違反禁止令而佔用有關建築物或其有關部分:可處罰款 250,000 元及監禁 3 年,並可就該項違反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 25,000 元。
對法團與管理公司的實際影響:拖延改善工程的代價已大幅上升,而且每日累計。建議把改善方案分期化並寫入財政年度預算,而非等指示期限屆滿才啟動。
2026 年的替代方案安排
消防處已於 2026 年 4 月 30 日發出消防處通函第 3/2026 號,接納受第 572 章規管的六層或以下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採用「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配以手提滅火筒,作為須設置消防喉轆系統及手控火警警報系統法定要求的替代方案;該系統亦已納入「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資助範圍。按 2026 年《施政報告》,消防處會在年底前把應用範圍擴大至七層或以上的舊樓,業主可選擇裝設以替代傳統消防系統裝置。
六、第 636 章:工業建築物消防安全
適用範圍
條例於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適用於整幢或任何部分興建作以下用途的建築物:工廠、工業經營、貨倉、倉庫、大量物品儲存處,或相類工業處所;並須在 1987 年 3 月 1 日或之前落成,或於該日或之前首次把建築圖則呈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若第 502 章或第 572 章適用於整幢建築物,則第 636 章不適用。
執行當局分工:就工業建築物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執行當局為消防處處長;就工業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及建造,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
兩階段實施
- 第一階段:約 440 幢在 1973 年 3 月前落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的目標工業建築物,其中大多未安裝花灑系統。
- 第二階段:餘下約 780 幢目標工業建築物。
政策目標是把舊式工廈的消防安全水平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例如要求裝設自動花灑系統;收到指示並不代表該建築物存在迫切火警危險。消防處已於 2023 年第四季成立「樓宇改善支援中心」,為目標工業建築物的擁有人及佔用人提供一站式全程支援,包括解釋條例要求。
舊式工廈的典型風險
- 大量易燃物料存放(紙張、布料、包裝物、化學品)。
- 工業活動產生火花(焊接、切割、打磨)。
- 樓層面積大、間隔多,火勢與煙霧易蔓延。
- 原設計缺乏自動花灑等現代消防裝置。
- 業權分散,改善工程難以取得共識。
- 部分單位違規改作其他用途,裝置未按新用途調整。
常見改善項目
- 加裝自動花灑系統,並處理水源、水缸與泵房等全幢配套。
- 火警警報系統(探測器、手動報警點、火警鐘)。
- 緊急照明及出口指示燈。
- 消防栓及消防喉轆系統。
- 防火門與防火分隔,把大樓層分隔為較小區域。
- 走火通道與疏散樓梯改善,保持暢通不得上鎖。
加裝花灑屬全幢工程,牽涉水源、水缸、泵房與公用管道,不能靠個別單位內部改動解決。業權分散的工廈應及早建立共識並分期規劃。個案做法見工程實例:工業大廈遵辦工程。
七、現行罰則對照表
罰款級別對應金額:第 4 級為 25,000 元、第 5 級為 50,000 元、第 6 級為 100,000 元。
| 違例事項 | 第 502 章及第 636 章 | 第 572 章 |
|---|---|---|
| 未遵從消防安全指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 | 第 4 級罰款(最高 25,000 元)+ 持續期間每日 2,500 元 | 第 6 級罰款(最高 100,000 元)+ 持續期間每日 10,000 元 |
| 未遵從符合消防安全令/改善消防安全令 | 第 5 級罰款(最高 50,000 元)+ 持續期間每日 5,000 元 | 罰款 200,000 元 + 持續期間每日 20,000 元 |
| 違反限制使用令或禁止令而佔用有關處所 | 罰款 250,000 元 + 監禁 3 年 + 持續期間每日 25,000 元 | 罰款 250,000 元 + 監禁 3 年 + 持續期間每日 25,000 元 |
另按第 95B 章,擁有人未維持裝置有效操作狀態或未按期安排檢查,以及承辦商未在 14 日內遞交 FS251,均可能因違反相關法例被檢控。
本表為一般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罰則金額與適用條文可能因法例修訂而變動,個別個案的實際後果須視乎事實與法院裁決。最終應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的現行條文,以及消防處與屋宇署的正式文件為準。
八、牌照場所的消防規定
食物業牌照的流程
- 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遞交牌照申請。
- 消防處就處所發出消防規定,列明須提供的消防裝置及安排。
- 申請人委任相應級別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設計及安裝。
- 完成後安排查核視察。
- 提交由註冊承辦商簽發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 251)副本;部分情況另需符合安全證明書(FSI/314A 或 FSI/314B)及獨立電池應急照明系統的測試報告或說明書。
- 牌照部門按整體要求發牌。
常見誤傳:「食肆要取得 FS161 才能領牌」。F.S. 161 是建築圖則消防證明書,於建築圖則獲消防處新工程部批准後由認可人士領取;而 FS 172 則是新建築物消防裝置及設備驗收證書,與佔用許可證流程相關。牌照場所一般提交的是 FS 251。三者對照見工程實例:驗收與證書流程。
電子化安排
消防處已對食物業牌照(包括普通食肆、小食食肆、工廠食堂、烘製麵包餅食店/食物製造廠)及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包括非戲院/劇院、戲院/劇院,但臨時公眾娛樂場所除外)的申請推行「電子消防規定」,相關消防規定以電郵方式傳送;並已推出「電子發放消防牌照及證書系統」,相關消防證書以電郵方式發送。
餐飲場所的風險重點
- 廚房明火與油脂積聚是主要風險源,抽氣罩與風槽須定期清洗。
- 抽氣及通風系統須符合相關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機械通風系統的自動停止設施。
- 配置適用於食用油火警的濕化學類滅火筒(歐洲標準稱 F 類,美國標準稱 K 類)及滅火氈。
- 廚房區域宜採用熱感探測器,減少蒸氣與油煙引致誤鳴。
- 使用木炭等固體燃料另有專門指引,應先確認適用要求。
- 座位佈局不得阻塞出口或收窄通道寬度;開放式廚房須評估花灑保護範圍。
場所要求整理見服務範圍:按物業類型的工程重點。
九、消除火警危險與常見違規
走火通道阻塞
樓梯間堆放雜物或單車、走廊放置鞋櫃、天台門上鎖、出口被貨物或傢俬阻塞,都屬典型火警危險。消防處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清理;按《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相關條文,若該火警危險在通知書送達日期後 12 個月內任何時間再次出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25,000 元,並可按罪行持續的期間每日另處罰款 2,500 元。
消防裝置失效
- 滅火筒過期、壓力不足或藥劑結塊。
- 緊急照明與出口指示燈電池老化,放電測試不達要求。
- 探測器積塵、被油煙污染或頻密誤鳴。
- 防火門被拆除、被木楔長期頂開或閉門器失效。
- 喉轆水壓不足、閥件滲漏或捲軸卡住。
- 花灑頭被天花、招牌、貨架或風管遮蔽。
這些項目同時是年檢中最常被列出的缺陷,處理方向見消防系統維修及消防知識:巡查最常見缺陷。
未經批准改建
把工廈單位改作其他用途、商舖改作密室逃脫或派對房、住宅改作商業用途等,除可能違反《建築物條例》及土地契約外,原有消防裝置亦往往不符合新用途的要求(例如人數增加後的疏散設計、間隔後的探測與響鐘覆蓋)。後果可包括被要求停止使用、檢控,以至在嚴重情況下被申請禁止令。改動前應先確認適用要求,並由註冊承辦商處理消防系統改動。
十、業主、法團與租戶責任
法例責任與合約責任的分別
消防安全指示可向建築物或處所的擁有人及/或佔用人發出,兩者均可能因未遵從而被檢控;而按第 95B 章,維持裝置有效操作狀態並安排每 12 個月檢查的責任在裝置擁有人。租約條款只劃分合約責任,不改變法例責任。
三方實務清單
業主須知
- 確認物業適用哪條條例(第 502/572/636 章),以及是否屬目標樓宇。
- 每 12 個月安排註冊承辦商年檢,並保存 FS251 電子證書副本與裝置清單。
- 發現裝置損壞盡快安排維修,不要留待年檢才處理。
- 收到消防安全指示後在限期內完成改善,並保留跟進紀錄。
- 在租約中列明消防責任分工,並附裝置清單。
租戶須知
- 租用前檢查單位及大廈裝置是否齊全有效,索取最近一份 FS251。
- 確認租約中年檢、執修與費用的責任劃分。
- 不得損壞、遮蔽或移除消防裝置;貨架與招牌不得遮蔽花灑頭與指示燈。
- 保持走火通道暢通,滅火筒與喉轆櫃前不得堆放物品。
- 配合年檢安排讓承辦商入場。
- 經營牌照場所須按要求完成消防裝置工程並提交證書。
法團及管理公司須知
- 制定年度保養與年檢時間表,並設提醒機制。
- 定期巡查公用地方:通道、防火門、喉轆櫃、泵房。
- 向業主與住戶說明不可阻塞通道或損壞裝置。
- 收到隱患投訴即時跟進並記錄處理過程。
- 就大型改善工程預留維修基金,並考慮分期方案。
- 留意第 572 章罰則已提高,拖延的代價按日累計。
責任界線的劃法與租約要點見服務範圍實務指南:責任分工三條界線。
十一、2026 年法例動向
- 修訂《消防條例》:2026 年《施政報告》提出開展修訂工作,加強對消防裝置及其承辦商的規管,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提升罰則並加強消防處執法權力,計劃年內向立法會提交建議。
- 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消防處 2026 年 4 月 30 日通函第 3/2026 號接納六層或以下第 572 章目標樓宇以該系統配手提滅火筒替代喉轆及手控警報;並計劃於 2026 年年底前擴大至七層或以上舊樓,同時已納入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
- FS251 全面電子化: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並擴大年檢核對表抽查規模約三倍,涵蓋約五成活躍承辦商。
- 樓宇維修監管:同期提出改革舊樓維修制度,包括研究把樓宇大維修圍標行為刑事化、首次為業主提供聘用顧問及承建商的招標和評標服務,並擴大《建築物條例》修訂範圍以收緊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的紀律處分制度。
持續更新的時間軸見消防資訊:香港消防法規時間軸。
十二、常見問題
第 572 章的罰則是否真的提高了?
是。未遵從消防安全指示的罰則已由第 4 級罰款(25,000 元)及每日 2,500 元,提高至第 6 級罰款(100,000 元)及每日 10,000 元;未遵從符合消防安全令則為罰款 200,000 元及每日 20,000 元。對照表見現行罰則對照表。
第 502 章是否只針對舊樓?
不是。「訂明商業處所」按商業活動類別與總樓面面積超逾 230 平方米判斷,不以落成年份為條件;「指明商業建築物」才涉及舊式商業樓宇。
怎樣知道自己的樓宇是否目標樓宇?
可向消防處(2272 9112)或屋宇署(2626 1616)查核,亦可把收到的通知書交給我們核對範圍與要求。
年檢逾期會有什麼後果?
未維持有效操作狀態或未按期檢查可能被檢控;而電子化後紀錄即時上傳,加上抽查規模擴大,逾期與資料不全更易被識別。
FS251 由誰簽發?
由完成工作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簽發給委託工作的人,並須在 14 日內把副本送交消防處。
可否用非註冊承辦商做小型維修?
不可以。按第 95B 章,非註冊承辦商不得在任何處所內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
工廈改善工程一般涉及什麼?
最核心是加裝自動花灑系統及相關水源、水缸與泵房配套,另包括警報系統、緊急照明、出口指示、喉轆、防火門與走火通道改善。
走火通道放雜物只是被警告嗎?
消防處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若火警危險在通知書送達後 12 個月內再次出現,可被檢控,罰款 25,000 元並可按持續期間每日另處 2,500 元。
舊樓可否用新技術代替傳統裝置?
部分可以。六層或以下第 572 章目標樓宇已可採用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配手提滅火筒作替代方案,並計劃擴展至七層或以上舊樓;是否適用須按個別樓宇與消防處要求確認。
收到指示後應先做什麼?
先分辨屬消防裝置(消防處)或消防安全建造(屋宇署)範圍,再安排註冊承辦商現場評估方案、工期與預算,並書面回覆跟進時間表。
延伸閱讀
若你已收到消防安全指示,或不確定物業適用哪條條例,可把通知書、圖則或上一份 FS251 交給我們核對,我們會協助分辨範圍並提供改善次序與消防工程報價。
